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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潘XX,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XX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镇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张XX、侯XX(已诉)经预谋后在郑州市成立一家诈骗公司(未经注册),该公司利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使用虚假身份和诈骗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其拉入自己公司的虚假平台(先后有百盛平台、顺义金通、易安顺金等)进行投资“微黄金理财”。该公司通过虚假指导客户“买卖涨跌”,赚取被害人亏损的钱。期间先后招募孙XX、孙XX、王XX、刘XX、朱X、史XX、明X、吴XX、杨XX、申X(均已诉)、潘XX、李X、禹XX、石XX、刘XX(四人现已诉)等多人冒充女性身份,加入微信引诱被害人进入公司运营的微黄金APP操作平台进行投资,逐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下设三个小组,由主管王XX、朱X、杨X(外逃)分别管理,并从组员“业绩”中提成。现查明该集团共骗得人民币29.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平县公安局认定潘XX参与犯罪集团实施诈骗活动或其涉嫌其他诈骗犯罪活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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