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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潘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西省沁源县**镇**村**小区**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因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由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武某某(已死亡)在不具备任何开工建设的情况下,于2016年开始指使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武某某的外甥),对外寻找建筑施工队欲签订李家庄村移民单元楼建设施工合同,并收取工程保证金。2017年3月23日,潘某某先行介绍夏某某与时任李家庄村村委主任的武某某签订了李家庄村移民单元楼建设项目合同。并授意潘某某收取夏某某工程保证金5万元。后潘某某将该5万元交给武某某并挥霍。在夏某某工队并没有进入场地施工的情况下。潘某某又于2017年4月24日,介绍魏某某与武某某签订了李家庄村移民单元楼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并在签合同前2017年4月18日,潘某某在武某某的授意下,向魏某某收取20万元好处费。后潘某某分多次将该20万元交给武某某并全部开支,后魏某某施工队进场施工时,被城建局执法队因手续不全责令停工,在2017年5月23日,潘某某又向魏某某索要了2万元,称用来办理开工手续费用,但至今该项目因手续不全不能开工。后魏某某多次找武某某、潘某某询问工程情况均未得到答复,魏某某要求武某某、潘某某退还支付的22万元现金时,遭到武某某、潘某某的拒绝。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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