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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焦凤英)(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女,生于1947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4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凉市崆峒区石家巷11号楼1单元207室住平凉市崆峒区上县巷中银家属院1号楼4单元201室原平凉市中石油分公司退休干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9月15日两次退回崆峒公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家两代世交,彼此关系密切,但之前双方并无经济往来。自2015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焦某某编造各种理由,谎称其家人用钱或就医急用等,分十余次从刘某某处共骗取现金人民币50万元,至案发时,焦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归还5万余元,尚有448600元未能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二人之间的借款性质,亦不能证实焦某某向刘某某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采取了欺骗手段,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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