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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熊刚)(公开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于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081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务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于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廖某和熊某某系住同一栋楼的邻居,平时二人回家时都要经过廖某家旁边的一个通道,廖某家化粪池的盖子位于通道的一侧。2018年11月10日22时许,廖某从外面回来经过自家楼下旁边的通道时,看见熊某某将一辆比亚迪小车停放在通道化粪池的对面,如果此时有车辆要进出的,就必须要从廖某家化粪池盖子上面压过去,廖某担心化粪池的盖子会被压坏,于是廖某上前找熊某某理论,希望熊某某的汽车不要放在通道处,并告诉了熊某某,如果他的车子放在这里,别人的车子进出时就要从化粪池的盖子上压过去,容易将化粪池盖子压坏,并要求熊某某将车开走,熊某某以车子难以出来为由,不想挪车,便想离开现场,廖某上前拉住熊某某,遂与其发生拉扯,引发推搡,廖某之子廖某杨见状误以为二人在打架,故上前帮廖某,并向熊某某出手。在打架的过程中熊某某将廖某的右手小拇指往外掰,导致廖某右手第五掌骨远段骨折,廖某持木棍往熊某某左侧打了一棍,导致熊某某腰部第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左侧第7、8、9根内骨骨折。经于都中立司法鉴定中心伤势鉴定,熊某某和廖某二人损伤均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于都县公安局认定熊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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