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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熊某乙)(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60425195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永修县**白沙小学退休教师,户籍住址为江西省永修县**乡**号,现住址江西省永修县**乡**村**组。2020年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永修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汪某某,男,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7月20日二次将该案退回永修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修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5日、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6日、9月2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永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6年5月3日下午,永修县****村**组村民淦某甲与邻居熊某甲因宅基地地界发生口角。当日傍晚,淦某甲及其儿子熊某丙、熊某乙、熊某丁等人至熊某甲家门口屋坪上,双方为此事再次发生争吵,熊某丙、熊某乙和熊某丁三人对熊某甲身体拳打脚踢并将其打倒在地。熊某甲家属邵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上前拖架并大声喊叫“救命”。见有人呼喊“救命”,熊某丙等人停手返回家中。附近村民袁某甲、万某某等人听见喊“救命”后赶到现场,帮忙将倒在地上的熊某甲准备抬回家中休息。熊某甲当时躺在地上表示腰腹部很痛,身体动不了。袁某甲、万某某两人将受伤的熊某甲抬至其家中床上休息,发现其肚子出现肿胀。见熊某甲伤势严重,袁某甲赶到淦某甲家,提出送熊某甲去医院的意见,但遭到淦某甲的拒绝。次日凌晨,熊某甲在家中死亡。得知熊某甲死亡后,熊某丙、熊某丁、熊某乙于次日外逃。1996年5月6日,经尸检发现,死者熊某甲身体多处皮下出血及脾脏破裂,符合被他人用钝器造成脾脏劈裂导致急性大出血死亡。1996年10月份期间,熊某乙在永修县**乡某村被死者家属熊某戊等人抓获后提出经济赔偿,后在永修县**镇**委**房间内,在永修县**乡干部袁自某乙、戴某某、**乡**村村长熊某戌、**乡**村小学校长熊某己等人的见证下,双方家属就熊某甲被殴打致死一事达成协议,由熊某乙一方向熊某甲家属赔偿人民币共计三万七千五百元人民币。1996年12月份,熊某乙一方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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