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81979********,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泉州**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路**号**村**幢**室,住泉州市丰泽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辉耀、李曙光,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移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协助,退回泉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4月3日至5月7日、6月5日至7月14日)。
泉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利用担任泉州**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泉州东海支行的账户(账号:14088286190********)中的资金人民币69.4万元,用于为其妻子陈某某购置房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泉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泉州**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股权系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一人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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