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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熊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不诉〔2019〕6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前科,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7日中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与邻居被害人杨某某因为停车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杨某某被熊某某打伤。经楚雄正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该案于2019年12月4日经昆明法医院鉴定,认为,无依据证明委托方提交的2018年5月7日楚雄州中医院DR片中的肋骨骨折与2018年4月17日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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