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女,汉族,1974年02月12曰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74********,云南省楚雄市人,大专文化,家住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4月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3日指定我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姚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1月,熊某甲借用其亲戚陈某某(姚安大龙口人)的身份信息,租赁了报案人何某某位于姚安县栋**镇**街**路的房子,以云南****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委托何某某到姚安县市场监督管局办理了负责人、经理为陈某某的云南****咨询有限公司姚安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并口头委托何某某负责姚安分公司的具体业务工作。何某某在姚安代为收取投资款后均不通过分公司账户而是转给犯罪嫌疑人熊某甲(卡号62284528900********)或熊某甲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姚安分公司的业务模式:一是发展客户投资进行黄金白银交易。二是委托理财,就是客户将资金交给公司指定的账户,由公司进行投资,客户委托公司理财,但是没有签订委托协议书,只是在收款收据上注明“收到XXX委托理财投资款”。姚安分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收取投资人的手续费。2016年9月云南****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熊某乙、孙某某将公司的股份全部转给熊某甲后,熊某甲成为云南****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云南****咨询有限公司姚安分公司是熊某甲筹办设立并负责管理,熊某甲是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姚安分公司与楚雄总公司属于独立核算没有隶属关系。姚安分公司的客户投资款除了被熊某甲转给总公司的赵某某部分炒黄金白银外,其余都被其直接投到****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指期货交易平台上炒期货、炒股。正常运作了一年多后,因股指期货交易平台资金没法按期返回姚安分公司,资金链断裂,姚安分公司无法将投资人投资款返还客户。致使何某某、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四人投资款205.93万元尚有157万元本金不能返回。
犯罪嫌疑人熊某甲对何某某投资125.73万元、丁某某投资34万元、刘某某投资26.2万元、李某某20万元,合计四人共投资205.93万元。何某某未返回投资本金84万元、丁某某未返回投资本金30万元、刘某某未返回投资本金23万元、李某某未返回投资本金20万元,合计未返回投资本金157万元均全部认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姚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熊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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