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5日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08年6月1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熊某甲、熊某乙(已判刑)、熊某丙(已判刑)、肖某甲(已判刑)来到丰城市某菜市场内的游戏室,先后找到两个游戏室老板熊某丁、游进云现金各2000元,共计4000元.犯罪嫌疑人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肖某甲每人分得现金600元,剩下赃款被四人共同挥霍。
2、2008年6月16日上午,某某街办某岗村的李某某、肖某乙、熊某辛等人在某煤业接了一单修路工程。刚开工时,犯罪嫌疑人熊某乙(已随黄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熊某甲、熊某已(以随黄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就来到工地,强行要李某某停工,说该工程由他们做。李某某等人不同意,于是犯罪嫌疑人熊某乙、游某某等人强行要工地停工。下午,李某某等人通过某煤业又开始施工,犯罪嫌疑人熊某乙、游某某等人又来到工地要强行停工,致使工地被迫停工。晚上熊某乙等人又来到肖某乙家对其威胁不准继续就做工程,迫于犯罪嫌疑人游某某、熊某乙等人的威胁,肖某乙、熊某庚、熊某戊退出了股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经本院检委会讨论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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