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祝丰镇**路**号,现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月27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4日17时51分许,同案人周某某(已起诉)驾驶湘******普通两轮摩托车沿S224线由北往南行驶至西洞庭彭家洲路段时,与前方曹某某逆行的两轮自行车发生正碰,造成曹某某被撞出21米,倒地、头面部多处大出血。事故发生后在交警、120接诊医生未到达之前,17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0125865两轮电动车由北往南行驶到该路段时碰撞到曹某某身体背部(未碾压),熊某某摔倒在曹某某身上,后驶离事故现场。18时许,120接诊医生达到现场后,确认曹某某死亡。经勘查,此事故分两个阶段事故认定:1、周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2、熊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电动车碰撞到被害人身体背部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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