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住临清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17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6月15日在**镇**村牛传入同刘**因收割机压豆苗地一事发生纠纷后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刘**手部受伤,2009年6月22日临清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为,刘**属轻伤,2020年5月27日临清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依据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认定的被害人刘**小指末节指骨骨折是如何形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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