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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牛某某贩卖毒品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87********,汉族,大专文化,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务工,住鞍山市**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7日、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6日、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2月27日,在临沂市兰山区“新葡京商务酒店”222房间内,牛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售卖给关某“冰毒”一袋。

2、2019年2月28日,在临沂大学**附近,牛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出售“冰毒”一袋给关某。

3、2019年7月18日,在临沂市兰山区鸿儒国际的公寓处,牛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关某“冰毒”两袋。

4、2019年7月28日,在临沂兰山区汽车站附近,牛某某以1200元价格出售给关某“冰毒”两袋。

5、2019年9月22日,在临沂市兰山区“枫林晚智能主题公寓”处,牛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关某某“冰毒”一袋。

6、2019年10月7日,在临沂市汽车站附近,牛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关某某“冰毒”两袋。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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