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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犯罪嫌疑人路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现住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7年7月6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7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2017年8月6日;于2017年8月11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2日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0月29日二次退回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至今,犯罪嫌疑人路某某以“厚道天下”项目为名,采取投资人每单投资5000元,获利8000元为诱惑,在白山市内发展下线50余人,下线层级达3个层次,路某某从直接发展的下线手中获利投资额的百分之六,下线投资总金额180余万元,损伤12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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