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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公诉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59********,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保定市前卫路小学校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胡同**号*排*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花冠庄园*-*-***。因涉嫌犯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于2019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7月至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任保定市某某路小学校长,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担任保定前卫路小学校长期间,未能严格按照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本单位财务工作,致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利用担任保定市前卫路小学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8401183.61元用于赌博。造成保定市某某路小学重大财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失职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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