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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为寿)(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31958********,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镇**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楼**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8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1月15日。因需补充证据,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3月16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至同年3月30日。因需补充证据,本案于2019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柳州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管理经营的柳州市**厂在未办理林地变更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2008年开始在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村“***厂”的林地上开采页岩矿。经广西融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查验,被占用林地总面积2.8221公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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