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运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现住该村,天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河北省曲阳县公安局抓获,4月14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5月5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闻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0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7月25日、10月24日两次退回闻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6日,该局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7月11日、10月10日、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闻喜县公安局在侦查雷**、赵**、郭**、董**、雷**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雷**、赵**、郭**、伙同山西**公司法人代表郝**、山西**公司股东王**在山西**公司和河北省**公司、曲阳县**公司、曲阳县**公司、唐县**厂、唐县**公司等十八家企业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给对方公司开具了金额72046610元,税额12247932元,价税合计84254934元。
2014年11月份,山西**公司在和天津**公司(法人代表王**)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山西**公司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开具发票金额2597111.14元,税额441508.86元,价税合计3038620元,经银行查询,2014年11月20日,天津**公司付给山西**公司3038620元的货款后的当天通过犯罪嫌疑人高**、被不起诉人王**等人的银行卡资金回流16470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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