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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云峰)(公开版)_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00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子县**镇**村。2018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4月28日因不需要继续羁押,本院建议长子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7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长子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18年5月2日退回长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0年3月24日长子县公安局补侦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2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卫某某趁中午无人之际,进入长子县**小区2号楼4单元地下室,将**小区电缆线盗取,*甲小区**刘某某及小区工程项目**王某某抓获,后王某某趁机逃跑,卫某某在担保人孙某某的担保之下离开,此后在担保人孙某某的协调之下,*乙小区**达成赔偿协议,但之后二人失去联系。经长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总价值为3460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卫某某盗窃电缆线被发现时,属盗窃未遂;且结合该案请捕时的犯罪事实,2017年10月27日融汇家园丢失的135米电缆线,王某某与卫某某均予以否认,现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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