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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井力)(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园**号楼**室,农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邓某甲电话联系孙某某和王某某(孙某某妻子,外号某某甲)说帮其卖树的事,随后当天下午15 时许,邓某甲开车带孙某某和王某某到达旧庙镇梁北村宏图顺道沟案发地商量砍伐杨树和运输售卖的事,孙某某供述现场沟里西侧的北沿坡上有被伐倒的20 多棵大杨树,西侧沟底有被伐倒的20 多棵大杨树,一共有40 多棵树。孙某某让邓某甲准备一把伐树用的油锯,并联系一辆铲车修路(部分涉案杨树在沟底,没有运输车辆通行的道路),当晚邓某甲请孙某某和王某某夫妻二人在旧庙镇朝辉饭店吃的饭,第二天上午9时许,邓某甲和孙某某、王某某开孙某某的凯马牌蓝色农用六轮柴油车到宏图顺道沟拉树,在去的路上孙某某联系了哈达户稍木材加工厂的刘某甲(外号刘某乙)准备收树,到达宏图顺道沟后,孙某某用邓某甲准备的油锯将己经放倒的杨树锯成几段,邓某甲、孙某某、王某某一起装满一车后,邓某甲指使孙某某和王某某开车卖给刘某甲,刘某甲按照400 多元一吨的价格付给孙某某夫妇2100 元人民币。第三天邓某甲找来张某甲开铲车修路,找邓某乙来一起装树,孙某某供述把昨天卖的2100 元人民币交给邓某甲,这一天孙某某负责用油锯给之前放倒的树切段,并新放倒了七八棵树,邓某甲、邓某乙、王某某负责往孙某某蓝色六轮车上装树,装完后孙某某和王某某还是卖给刘某甲,一共卖了1900 元人民币,当天把钱交给邓某甲。第四天邓某甲找来乔某某(外号某某乙)负责放树,乔某某供述他一共伐了20 多棵树,邓某甲让邓某乙借了一辆白色的六轮车,邓某乙找来霍某甲(外号霍某乙)一起到顺道沟装树,邓某甲、邓某乙、霍某甲装满一车后邓某甲指使邓某乙和霍某甲开车卖给阿哈来村赵某某,赵某某微信付款2000****,邓某乙从微信提取现金将2000元当天交****。第五天邓某甲联系韩某乙(外号韩某甲)和邓某乙一起去顺道沟,让韩某乙他的大六轮车到邓某甲家接的邓某甲,去梁北的路上又雇了三个装卸工,到地方后邓某甲、邓某乙、韩某乙以及雇的三个装卸工一起将前一天砍完的树装上车,邓某甲指使邓某乙和韩某乙将这一车树卖给了阿哈来的赵某某,赵某某媳妇付给邓某乙2000 元现

金,之后邓某甲请邓某乙、韩某乙和三个装卸工一起在旧庙镇蒙古馅饼饭店吃的饭,吃饭时邓某乙将卖树的2000 元人民币交给邓某甲。饭后韩某乙有事离开不再参与,邓某甲电话联系指使关某甲(外号关某乙)开他的大六轮车和张某乙、邓某乙以及三个装卸工下午继续放树装树然后卖给哈达户稍的刘某甲(外号刘某乙),关某甲开六轮车带着张某乙,邓某乙开邓某甲轿车带着三名装卸工一同到达顺道沟后,关某甲负责用油锯放小树,邓某乙和张某乙以及三个装卸工负责一起装树,装满一车后邓某乙开车送装卸工回到旧庙,随后关某甲开大六轮车载张某乙和邓某乙一同到哈达户稍找刘某甲卖树,一共卖了1850 元人民币,回到旧庙后,邓某甲请关某甲和邓某乙一起在旧庙传奇者吧吃饭,见面后邓某乙就把1850 元人民币交给邓某甲,邓某甲接着拿出700 元人民作为报酬给邓某乙。

2019 年1月21 日,阜蒙县森林公安局聘请阜蒙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对旧庙镇梁北村宏图屯顺道地沟现场进行勘测,得出测量结论是:旧庙镇梁北村宏图屯顺道地沟林地现场东侧与沟里杨树伐根株数为37 株,立木蓄积为12.4936 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8日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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