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路**号**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月6日下午五点钟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白羊铺一茶馆里“打渔”,王某甲听到王某乙讲欠他钱的黎某某在另一茶馆里,遂要王某丙、王某乙将黎某某喊出来教训一下,王某乙、王某丙将黎某某从茶馆喊出,将黎某某打至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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