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住陕西省府谷县xxxxxxxx,因涉嫌赌博罪,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府谷县公安局逮捕。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府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府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1日凌晨2时许,大昌汗派出所民警在陕西省府谷县xxxxxxxx村查获一起聚众赌博案,现场查获参赌人员13人,现场扣押赌资52700元,现查明2019年9月3日、10日,王某某在府谷县xxxxxxxx村自己的办公室内通过电话联系组织王某某、李某某、刘某等13人用扑克牌以“顶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最低50元,1000元封顶,其中王某某从中抽取抽头,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1200元。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府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全部退还府谷县公安机关。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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