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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伟)(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8********,汉族,无业,中等职业教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1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至9月间,唐某甲(另案处理)伙同唐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方水岸小区一出租房内、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一安置小区的出租房内、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室内采取在QQ群里发免费王者荣耀游戏皮肤消息的手段,骗取受害人的微信号、微信登录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然后更改骗到的微信号、微信登录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之后将骗来的微信里的钱转走。唐某甲为唐某某、李某某提供作案使用的手机和电脑,并教唐某某、李某某如何骗取他人微信号的技术。唐某甲与唐某某、李某某约定,唐某某与李某某诈骗来的钱,由唐某甲负责找人转出,负责洗钱的王某某、姚某某(在逃)与唐某甲五五分成。然后唐某甲所得的钱再与唐某某、李某某三七分成,唐某甲占7成,唐某某、李某某分别占3成。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8日,李某某在QQ群中发布虚假领取皮肤信息,骗取受害人姜某甲(男,13岁,山东省龙口市人)的爸爸姜某某的微信号(***)、微信登陆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信息,并保存在电脑上,之后由唐某甲联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受害人姜某某4632元转出。王某某通过支付宝红包转给唐某甲2000元,唐某甲再与李某某分成,李某某得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王某某明知唐某甲要自己转的钱是犯罪所得,仍通过技术手段帮助唐某甲洗钱,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唐某甲交代4千多元是找王某某洗钱的,但王某某供述自己只帮唐某甲洗钱三次,一次6000元、一次4000元、一次776元,均有红包分成记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通过技术手段帮唐某甲转走的钱是被害人姜某某被盗的4632元,金额不符。而王某某交代的三次洗钱,上游犯罪又没有查清,王某某洗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本院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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