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下称王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540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住樟树市**巷**号,2019年3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我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王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万载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为虚列成本,以江西**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6年12月,接受**县**中药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60602.53 元,税额418302.47元,价税合计2878905元。以江西**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6年3 月,接受**县**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金额5437699.02 元,税额706 900.98元,价税合计614460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载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