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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兆亮)(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1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4月3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前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前郭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前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11日晚上8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因其舅妈包某甲在那嘎岱东面和石春山错车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伙同某某、包某乙、张某某、王某某等人持械到长山镇白家村石某甲家找到石某乙,将石某甲家门玻璃、窗户玻璃打碎,将石某乙、石某甲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石某甲、石某乙构成轻微伤。2019年4月16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袁某某、包某乙、张某某、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前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重报后,本院仍然认为前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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