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离检刑二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离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两次退回离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P****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20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区**村附近路段时,与行人胡某某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受伤,该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胡某某经吕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7日4时死亡。2019年9月20日,离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4110212019000056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与胡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被害人家属不服,向吕梁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2019年11月14日离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411021201900005565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该事故民事赔偿双方己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家属己出具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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