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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劲栋)(公开版)_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离检刑二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离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两次退回离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P****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20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区**村附近路段时,与行人胡某某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受伤,该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胡某某经吕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7日4时死亡。2019年9月20日,离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4110212019000056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与胡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被害人家属不服,向吕梁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2019年11月14日离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411021201900005565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该事故民事赔偿双方己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家属己出具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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