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上栗县**镇**村**号,现住上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1月2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上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上栗**商城**茶楼原由李某某(已判刑)经营开设麻将馆。陈某某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商量决定租用该茶楼以打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取水钱。2017年8月,陈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开始租用李某某的**茶楼供他人打麻将并从中抽取水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陈某某先后拿出13万元作为赌场的周转资金,提供场地和赌博工具供参赌人员柳某甲、柳某乙、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参与赌博人员每局都会在赌场领取50张筹码(代表5000元钱),参赌人员每次领取50张筹码时要交200元现金给陈某某渔利,当50张筹码都输完后,再次到陈某某处领取筹码。最后散场时参赌人员到陈某某处进行现金结算,赢钱的人到陈某某处领取现金、输钱的人拿钱给陈某某或记账,陈某某会将每个人的欠账情况登记在一个小本子上。在该赌场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要负责邀集参赌人员到其赌场内进行赌博,陈某某主要负责邀集参赌人员参赌、以及在赌场里负责发筹码、抽水并记录。李某某负责提供场所、伙食、茶水、烟等服务,陈某某每天拿400元给李某某作为报酬。柳某丙协助丈夫陈某某看场子,当陈某某不在赌场时就由柳某丙负责发筹码、抽水并记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陈某某开设的赌场持续了近30天时间,每天赢利数千元至万元不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陈某某从赌场中一共获利20余万元,李某某在赌场内获利5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栗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1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