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镇**村**社,现住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6日14时36分,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岭街与华山路交汇处被交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吸式测酒仪测试,酒精含量188mg/100ml,王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66mg/100ml,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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