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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国臣)(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银检公诉刑不诉〔2020〕**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铁岭市公安局工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月至**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龙某某等人,先后在本案李*处、****沥青有限公司、****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入92号汽油,后在铁岭市***范围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万元人民币左右,盈利数额达*万元人民币左右。

2、2018年**月至**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在本案李*处、****沥青有限公司、****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入92号汽油,后在铁岭市***范围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龙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万元人民币左右,盈利数额达*元人民币左右。

3、2018年**月至**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龙某某等人从事非法经营汽油活动的情况下,受雇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先后在****沥青有限公司、****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龙某某等人购入并运输92号汽油,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龙某某等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提供条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获利数额达*万元人民币。

4、2018年**月至**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没有汽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辽宁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非法经营石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将其非法生产的汽油以每吨****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累计三次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卖出**吨的汽油,非法经营数额达*****元人民币左右。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明知其公司油罐内汽油被公安机关查封的情况下,继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私自将公安机关查封的汽油售卖。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供述其此次共售卖汽油**吨左右,非法经营数额达**万元人民币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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