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81982********,汉族,大专文化,**市**区**镇**职工,原籍**市**区**镇**村,住本村7号1室。因故意伤害,2018年2月19日被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4月9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转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9日退回濮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濮阳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
2018年2月18日下午17时,王某某因琐事到郎中乡大郎中村梁某某家找梁某某说事,与梁某某的叔叔梁某甲发生口角后将梁某甲双手打伤,经鉴定梁某甲右手拇指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濮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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