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镇**村**组**号,住合肥市瑶海区**镇**新区**幢**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8月1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至被害人王某乙家中安装窗帘,后在王某乙家中喝酒。酒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趁被害人王某乙酒醉之际,不顾王某乙的反抗,对王某乙实施奸淫。
该案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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