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701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五一公社*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从梅红军(已起诉)处购买假酒进行出售,价值达9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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