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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学田)(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701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五一公社*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从梅红军(已起诉)处购买假酒进行出售,价值达9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不起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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