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镇,现住建平县**街道**小区**楼**,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建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份辽宁沙海膨润土矿业有限公司将沙海镇南洼村三组东梁的矿山开采权转让给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并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协议书》,同年12月份王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三组东梁的林地内开采膨润土、排放毛石,经GPS测量,共占林地面积9.71亩,其中地方公益林5.27亩,商品林4.44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建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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