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2010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2017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20日18时许,被害人罗某某报警称:当日17时许在沈河区**街**号**网吧附近,被王某某等人用棒子将其右手打伤。经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右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为轻伤二级;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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