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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宾)(公开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县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54********,汉族,中专文化,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任吉水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道**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由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吉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3月15日,廖某甲、谢某甲(均另案处理)出资一个亿成立吉水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中廖某甲实际占股90%,谢某甲占股10%。廖某甲任公司董事长,负责汇丰公司的全面事务,谢某甲任公司总经理,廖某甲的弟弟廖某乙担任公司法人代表。

**公司成立之后,在经营过程中以虚假借贷的名义抽走5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同时廖某甲安排工作人员以他人名义向吉水县**银行、吉安市**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抵押贷款方式为汇丰公司筹集资金来源。**公司在营业中采取帐内、帐外利息的方式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4倍的利息借贷给汪某某、宋某某、郭某某等人,从中谋取利息差。**公司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金额巨大,其行为涉嫌高利转贷罪。

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具体人员的管理、督促信贷部以及风险控制部等部门的工作。任职期间,王某某明知公司运营资金不足,廖某甲会利用其****的房子和商铺到农村信用社、**银行、南昌**资产公司等金融机构采取抵押贷款方式筹集放贷资金,再将贷款出来的钱以三至五分月息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帮助廖某1督促公司信贷部门为借款人草拟贷款合同和风险控制部门为借款人制作假的风险评估报告,利于借款人从**公司贷款。王某某明知**公司的借款利息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息四倍的情况下,面对金融、银监等部门监管检查,还积极主动督促**公司各部门做好虚假材料以应付监管检查。如督促信贷部做好贷款合同、风险控制部做好假风险评估报告、督促会计做好帐内帐外贷款表等资料,从中帮助**公司顺利通过职能部门监管检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安市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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