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丹东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4日被丹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丹东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乙于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组织犯罪嫌疑人王某丙、孙某某、张某德、王某甲多次在**镇**村**组**沟王某乙自己购买的林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滥伐平均40年生柞、揪树275株,核立木蓄积80.7117立方米。
犯罪嫌疑人王某丙于2017年6月至9月期间,受犯罪嫌疑人王某乙指使在明知是无手续砍伐树木的情况下,多次在**镇**村**组**沟王某乙购买的林内,滥伐平均40年生柞树87株,核立木蓄积21.3099 立方米;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张云德、王某甲于2018年6月至9月期间,受犯罪嫌疑人王某乙指使在明知是无手续砍伐树木的情况下,多次在**镇**村**组**沟王某乙购买的林内,滥伐平均40 年生揪杂树188株,核立木蓄积59.40 18立方米。
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等人涉嫌滥伐林木现场遗留20.044立方米揪杂木材,己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变价处理;张云德车辆运输的4.1305立方米揪杂木材,现扣押在宽甸满族白治县林业局木材集中管理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丹东市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甲的犯罪数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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