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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崇伍)(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乳名小五),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庄坞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2月1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某利、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为了恐吓村委班子成员,不让村委班子开展工作,2006年9月4日上午,上访人员王**、王**、王**、王**等人组织上访人张**环、石**玉、王**民、张**成、王**柱等人将购买的两口棺材放置在本村(苍山县层山镇耿墩村)大队门口两侧,傍晚把此两口棺材抬进本村大队部,后连续十余天,上访人员采取白天将此两口棺材放置在本村大队部门口两侧,傍晚再把此两口棺材抬进本村大队部方式,致使本村村委班子无法开展工作,影响恶劣。

2006年8月26日中午,上访人员王**然、王**利、王**民、王**元、石**玉、王**伍、张**等十几个人到耿墩村大队部,对正在吃工作餐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把正在吃饭用的桌子掀翻,将暖水壶摔坏,后对村干部王**顺及村支两委的人进行辱.骂,之后对村干干入户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阻止,导致工作无法开展。

2006年11月17日19时许,上访人员王**民、梁**银、张**以用村喇叭广播挖牛劳为由,将当时村会计王崇军骗到耿墩村大队部,上访人员王**然、王**利、王**振、王**跟、王**伍等人都拿木棍和叉在大队部院内,王**军想走,后上访人员王**民、梁传银拉着王**军不让走,王**元伙同其他人恐吓王**军,让王**军打开广播室门,王**民用村大队部喇叭喊乎:承包地的人,不准交承包地钱。王**振扬言:谁再上办公室把谁腿给砸断,耿墩村任何人不兴干,谁干砸断谁的腿。后上访员把王**军叫到大队部院内南边平房不让出来,过十几分钟,当时村书记王**月闻讯赶到,后王**振、王**民、王**元、梁**银围堵王**月、并辱骂恐吓殴打,阻止其在村里开展工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目前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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