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住建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检察院取保时间2020年2月11日。
辩护人毕振华,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建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0 年初,被害人武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某某,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2014年12月14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先后以帮朋友借钱、购买建平县农机四厂、送礼办事、修理厂房、挂牌等为由从被害人武某某手中骗走人民币90万元,在此过程王某某向武某某书写了抵押农机四厂的手续,经初步侦查证实,建平县农机四厂截止目前仍为国有资产,且王某某未曾交纳农机四厂相关费用。
2、2013 年初至2016年末,被害人陈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扩建鸡场及给农机四厂办证、送礼等理由向被害人陈某某借钱,并承诺在农机四厂办证成功后可贷款将钱归还陈某某,王某某多次骗取陈某某人民币共计106万,后被害人得知王某某向其借的钱未用来扩建鸡场,农机四厂的土地使用证也未办理成功,王某某在陈某某手中借的106万至今未还。
3、2014 年8月份至2015 年初,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盖酒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同村村民张某某借钱,并向其承诺如不能归还借款,王某某将其鸡场给被害人,王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7万元,至今未归还被害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涉嫌诈骗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建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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