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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广义)(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庄开发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2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将本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至2014年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自制养猪设备、购买养猪设备的方式,虚构成从沧州**有限公司购买养猪设备,骗取玉田县农机补贴14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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