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4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4月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同年4月29日、8月1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7月3日、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3日,王某某因堵车在派出所门口辱骂他人,派出所民警邹鑫对其进行制止并传唤,王某某拒不服从传唤,在民警实施传唤时,王某某辱骂民警邹鑫并用执法记录仪砸伤民警邹鑫手臂。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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