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翼检刑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办公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街**巷**号,住翼城县**街**路**巷**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京,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20年9月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9日补查后重报。
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8月12日黄某某向王某某借款4.9万元,同年8月15日还款3万元,剩余的1.9万元一直未归还。2014年9月9日晚20时许,王某某为索取债务纠集张某某等人到翼城县福乐园小区找黄某某讨要债务,碰到正准备开车送孩子上大学的黄某某妻子朱某某。王某某用自己的晋L****6号白色卡罗拉轿车、张某某等人用驾驶的蒙M****7号灰色马自达轿车将朱某某驾驶的晋L****5号红色飞度车前后围堵。张某某、王某某将黄某某带到张某某控制的南寿城小院谈还款事宜。朱某某发现车辆被人有意夹堵后报警,翼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当晚23时许王某某将晋L****5号红色飞度车强行扣走,后又以2万元价格变卖。2019年2月21日翼城县公安局将晋L****5号红色飞度车及钥匙扣押。2019年6月6日经翼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案发时(2014年9月9日)该车价格为4.794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案发时,王某某向黄某某、朱某某讨要的是合法债务。退查后公安机关不能证实王某某在讨要合法债务时受到公安机关的批评制止或者知道讨债行为被批评制止过,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红色本田飞度晋L****5及钥匙返还给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
翼城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书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翼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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