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5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园**村**号**室,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8年12月2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2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前郭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前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2月1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前郭县前郭镇**路,以出售给党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第**栋**单元**号房收取首付款为由,骗取党某某6万元钱,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被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前郭县公安局仍未查清王某某的行为系属合同诈骗罪。本院认为前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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