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嘉祥县**街**巷**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金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以来,王某某在嘉祥县兖兰路经营申氏保健品店,从胡美健等人处购买棒老头、V8、黑金刚、极品伟哥、植物伟哥、延时王等十余种口服保健食品,在店内零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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