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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敏)(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15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2年5月份以来,被害人马**在濮阳市京开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东胡**中医门诊治疗糖尿病,期间服用该门诊开具的药品金益康胶囊,经濮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金益康胶囊系该门诊无证配制的药品,系假药,经查,该药品系该门诊实际负责人王*私自配制。马**现糖尿病眼疾,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京通法鉴【2017】临鉴字第1896号})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鉴定意见认为:1、胡**中医诊所在对马**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马**的糖尿病眼病有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对损害后果起次要作用;2,马**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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