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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敬)(公开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7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内黄县**镇**路**号。中国****公司河南省内黄县分公司职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8月1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2019年12月9日由内黄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内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俊田,河南省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凌楠,河南省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清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以来,王某乙、王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清丰县、内黄等地烟酒门市收购中华、天叶等香烟,通过邮寄等方式卖至江苏、浙江、广东、湖南、湖北等地。王某乙、王某甲从曹某某、苏某某处购进香烟共计1523184元。销售给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镇**村开“**日用百货店”的蔡某某、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开“**烟酒副食店”的蒋某、江苏省南京市**区**路开“***烟酒经营部”的谭某、浙江省杭州市**区**西路开“**酒类经营部”的孙某某、浙江省丽水市**区***小区开“**副食店”的曾某某、湖南省湘潭市**区**小区开“**烟酒”的聂某某、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村开“**名烟”的王某丙、湖南省娄底市**区开“******一分利烟酒商行”的邓某某多种品牌的香烟共计400021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清丰县公安局认定王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甲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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