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县**镇**街**号,捕前住天津市河东区万兴村。201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8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霸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在霸州市**镇**大堤上,**巡逻队驾驶巡逻车发现王某乙(在逃)、王某甲驾驶可疑车辆,在询问过程中被王某乙(在逃)、王某甲强行开车撞开。后王某乙弃车而逃。王某乙(在逃)、王某甲悬挂非本车牌照(冀JC****),并在车内放置多幅牌照,并逃避盘查询问,有掩饰、隐瞒被盗车的非法行为。被盗车辆(原牌照:津MW****)为郭某某所有,经鉴定该车价值8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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