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新顺)(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507020030,汉族,小学毕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公安局道口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坡头集东门*********楼。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0月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

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3日9时40分许,在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坡头集市场东门******门口,因环卫工张某某到王某某烧鸡店内拿鸡汤,与王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张某某将烧鸡汤撒入烧鸡店内,因此双发互相殴打,在殴打过程中王某某将张某某的左手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左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某将王某某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面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认定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