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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新)(公开版)_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年*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1317,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区,无固定住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合同诈骗,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23日)

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 年10 月,被不起诉人王*得知雷*有购车的想法后,称其可以将自己正在使用的新*****黑色丰田汉兰达卖给雷*。雷*实地看车之后,双方达成协议,按照口头约定雷*向王*支付了一张10 万元的承兑汇票作为购车款。王*收到10万元承兑汇票后将自己使用的新*****黑色丰田汉兰达交给雷*。此后雷*多次催促王*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王*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 年9 月新*****黑色丰田汉兰达车主程*找到该车后并通过公安机关将车开走,雷*才得知王*卖给他的新***** 黑色丰田汉兰达并非王*所有。随即雷*与王*联系,王*称其与新*****黑色丰田汉兰达车主程*之间有经济纠纷,等过两天就将该车交给雷*。经查,新***** 黑色丰田汉兰达车主为程*,购车时是王*使用程*的信用卡支付的购车首付款,并以程*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石河子兵团分行办理的车辆按揭贷款。车辆贷款也是使用程*的信用卡偿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做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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