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玉田县**镇**村。2019年10月1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9年11月1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本案退回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本案再次退回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8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底,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通过微信与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在逃)商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宋某某出资30万元,刘某甲出资10万元。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明知宋某某贩运毒品的情况下帮助其进行转账交易,转账30万元给刘某甲,由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刘某乙、王某乙分别前往昆明取运毒品,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刘某乙、王某乙取到毒品后,由吕某某、刘某乙驾车拉载运输至京哈高速玉田服务区,于2019年10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疑似甲基苯丙胺4620.74克,经检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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