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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昆)(公开版)_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检公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建昌县**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梁凤山,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与赵某某、苏杭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建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春季的一天,王宝营子乡村民王某乙和姜某某来到水上公园附近赵某某开的**车行,将一台红色马自达轿车以抵押形式押在**车行,借了2万元人民币,借款十天,利息在两千元至三千元。十天借款到期后,被害人王某乙给赵某某打电话说其朋友已去拿钱,钱到手后给赵某某送过去,赵某某称要王某乙去他的车行(原三毛冷饮)。当日15时30分许,王某乙独自一人到**车行内,就被在赵永飞车行内的一个叫王某甲的人和另一个胖男子架住,其中名叫王某甲的人对王某乙非法搜身并把王某乙的手机拿走放在吧台上,此时赵某某将车行的卷帘门关上,拉上窗帘,并让王某乙坐到赵某某跟前,赵某某打了王某乙一巴掌,又用拳头打了王某乙几下,用电棍威胁恐吓王某乙,随后苏杭过来,用手串抽了王某乙后背四、五下,并让王某乙痛快把钱还上,此时不知被谁踹了好几脚,赵某某拿出一把小刀威胁王某乙还钱,赵某某让王某乙用车行的座机往外打电话,并让苏杭看着王某乙。次日凌晨三点左右,王某乙朋友于某某把钱送到赵永飞车行内,交给赵某某后离开,赵某某收到人民币2万元后,对王某乙说这是诈骗行为,把钱还上就不报警了,凌晨三点四十分,赵某某才让王某乙离开车行。经被害人辨认,当时在**车行内架住其胳膊并搜走其手机的人名叫王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建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王某甲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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