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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勇)(公开版)_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某某天宝乡中山村**组**号,住址**。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宣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14日晚,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宣某某东林乡往东乡镇方向行驶,杜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东乡镇往东林乡方向行驶,即日19时25分许,两车行驶至宣东路9KM+700M处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省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0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王某某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无被提取人签字且无理由说明,而提取量毫升数亦存在涂改痕迹且与鉴定意见中载明检材量毫升数不一致,经两次补充侦查仍无法补证以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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