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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春)(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刑不诉〔201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住繁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栋**单元**室。2017年5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亚平,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繁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12日凌晨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王祚春、朱玉发事前商量由王祚春、朱玉发分别驾驶皖******和皖******货车到繁昌县新港镇政府院墙外装了二车废铁渣私货(“私货”相对于雇主潘龙水不知道情况下,私自装运的货物),王某某驾驶皖******轿车在**路**弄口(林林矿业路口)等候。至凌晨1时许,王祚春、朱玉发分别驾驶货车过来,王某某便上了由王祚春驾驶皖******货车。因王祚春讲,驾车有点累,要求王某某驾驶车辆。这样王某某驾驶该车辆在**路由西向东往南陵奎湖方向行驶,途经**村**路段,货车上装载的废铁渣遗洒在道路上。2时40分许,汪奉庭驾驶皖******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该路段,摩托车与路面上遗洒的废铁渣发生接触,致使摩托车侧翻,造成汪奉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等三人已经是把货物送到南陵县奎湖某选矿厂原路返回的路上。王某某在**路**弄口下车,然后驾驶皖******轿车分别把王祚春、朱玉发接到轿车上准备回家(繁昌县城)。这样至凌晨3时40分许,因王祚春要去横山有事,就由王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从新港上了长江南路,途经**路**村**路段时,发现一辆摩托车及驾驶员倒在路上,便停车走到事故现场,看到路面上有洒落的废铁渣,王某某等三人马上意识到这次事故的发生,应该是摩托车与掉落的废铁渣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和驾驶员摔倒受伤。随即王某某等三人商议停车共同清理路面上废铁渣至**路沿石,驶离现场回繁昌后,再次折返将伤者送往医院并移走摩托车及头盔等物。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繁昌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即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具体行为不清楚,故本案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繁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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